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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行文的规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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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