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管辖 |
释义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 一、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 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的讲,破产法院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限制破产法院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 二、装饰装修合同是不是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则是:因三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涉台离婚案件要怎样办理 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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