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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人到底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释义
    担保物权人通常是指债权人,即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一、购房者购房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此为优先权之根本。法律设立优先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优先权人能够从标的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无论是一般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其他担保物权人为实行担保而进行拍卖的场合,优先权人都有从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被起诉的担保人会上黑名单吗
    担保人被起诉会上黑名单。担保人被起诉后详情如下:
    1、如果债务在判决生效后一直不还,两个人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2、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消灭
    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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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9: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