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作为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为去法院起诉做好准备。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首先与开发商试着沟通,运用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告诉开发商应该承担以上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行为将会得到法律的确认。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不同时满足善意购买和已领权证的这两个条件,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公司除应当返还你已经交纳的房款外,还应当赔偿你履行购房协议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房地产公司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你的既得利益的损失,均应当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