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二审不服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吗? |
释义 | 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最高法申诉,应当按级申请再审。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同时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的申诉有下列几种: (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你应当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当然你也是有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能否受理,关键还是你申诉理由是否有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 如果,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法院一般会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你的案子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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