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募捐款物一旦交付,根据物权变动规则,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款物的所有权。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其他募集人不应享有捐赠款物的所有权。在缔约过程中,捐赠人与募集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赠与合同。若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时,捐赠款物所有权归属于募集人,会从本质上改变捐款人捐赠款物的目的和意愿,同时其实也更改了募集人发出的募捐要约,导致募捐的社会价值和目标根本不能实现。故募集人不应拥有捐赠款物的所有权。募集人占有捐赠款物时,定向捐赠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赠款物的所有权。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但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捐赠款物所有权的变动只有在将款物交付、用于特定目的时(其实此时款物已经消费)才转移为受益人所有。 法律客观: 公益捐赠或救灾捐赠的捐赠人的捐赠带有很强的目的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捐赠人不是直接将捐赠款物赠与给受益人,而是捐赠人将捐赠款物赠与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由这些机构按照自身的服务宗旨,来管理和使用捐赠的款物,对受灾群众进行必要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