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在居住地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开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2张二寸照片,已婚的需要带上结婚证;离异的,需要带上离婚证;丧偶的,需要带上死亡证明。目前已取消未婚证明。 法律依据 83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第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