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可以兼任出纳吗 |
释义 | 公司法人不可以兼任出纳,公司法人兼任出纳,不符合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如何正确处理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 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 ①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 三、公司破产出纳有责任吗 公司破产时出纳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移交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将由法院指定人员接管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称为“管理人”管理人必须是由相应处置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作为一名企业的出纳人员,可能不能参与该过程,但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自己经手的出纳帐簿及由自己曾负责包管的:清算需盘点好的现金余款及银行来往帐目,所负责的支票/证劵/公章等有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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