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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学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释义
    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这是学校也无法控制的,因此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是不需要担责的。校没有尽到前述职责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培训机构需承担责任:
    1、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培训机构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培训机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培训机构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培训机构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培训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培训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培训机构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培训机构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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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