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
释义 | 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检察院有对法院冠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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