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到公证处调取公证档案流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