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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矿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释义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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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