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会计准则对房产税计征的影响,在于是否应该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价值的组成部分,以及如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房产计税价值中。围绕房产税征纳工作的这一主要矛盾,笔者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提出如下设想: (一)按照现行准则的口径办理 为了减少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可以考虑将房产税的规定向现行准则并轨。具体做法是:在维持房产概念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中核算的房产,按照属于房产部分的余额为计税价值。这时纳税人“固定资产”属于房产的部分,无论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均以纳税人的账务核算为基础进行房产税的征管。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征管成本低,缺点是计税依据会受现行准则的制约,可能会被纳税人用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二)合理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 为了突出税收的基本职能,保证房产税的税收基础,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房产的计税价值中去。实际操作中分摊的方法很多,如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全部分摊到房产中去、按照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照房产投影面积分摊、按照房产价值的比例分摊等等。应选定适当的方式分摊,兼顾效率与公平,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这种方式可靠性强,但需要加强立法性工作,即尽快出台政策规范和统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分摊比例和标准。 (三)适应新情况而改革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而税法对房产的描述性规定并不特别严谨,实务中容易和纳税人就房产的征税范围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征税对象的“房产”改为“房地产”,维持财产税的性质不变,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就不会有异议。这样既可以适应现行准则的框架,又可以使税企双方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营造一个和谐的征纳关系。这样一来,由于征税对象的变化,房产税也就可以叫做“房地产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