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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全款房能反做按揭吗
释义
    可以,可以一次性购买房子再联系银行申请房子抵押贷款业务。
    汽车抵押贷款流程:
    一、客户提供需抵押贷款房子的材料;
    二、由借款方评估人员对需抵押房子进行评估;
    三、借款方与贷款方协商抵押房子价值;
    四、借款方与贷款方签订房子抵押合同并同时进行公证;
    五、借款方与贷款方至房屋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相关证明;
    六、抵押期满后,由贷款方至借款方办理还款解除抵押手续,偿还全部借款。
    按揭房能退房的有哪些条件
    按揭房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房子不能做按揭贷款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表示,在买房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能贷款的房屋有:
    (1)没有房产证的;
    (2)旧城改造内的房屋;当地房管部门已经封档,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屋;
    (4)已经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房屋。
    贷款比较困难的房屋有: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房龄很老的房屋,一般超过30年的房子就不能贷款了,有些甚至都属于危房。
    产权置换房能买吗
    可以买,但是存在风险。产权置换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能拍卖吗
    法院对于小产权房在执行时一般不会强行拍卖。不过,在这类财产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房东有收租的权利时,法院可以针对这部分进行拍卖。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小产权房又有使用价值,所以有的法院对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处理,也不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农村安置房能买卖吗
    农产的安置房若具有产权,有房产证的农村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农村安置房,要分清情况,具体是否合法可以结合以下的情形来判断:
    1、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所以大部分这类安置房不具有房产证,即便有发放房产证的情形,一般来说是乡政府颁发的,欠缺法律效力。并且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一般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为了确保“买能所用”不建议购买此类安置房;
    2、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但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有房产局的备案,可以上市交易。需要注意的是,改种性质的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规定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包括: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法律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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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