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成植物人法院怎么处理 |
释义 | 可以由患者(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子女、父母)继续代为参与诉讼程序。若无法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诉讼。 一、刑事自诉人的范围有哪些人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通过公诉机关,而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自诉人的范围一般包括:被害人本人;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这里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或者是其成年子女。 二、抚养费以谁为原告起诉 应该是由子女或者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支付抚养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则对方构成违约,应该由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2、如果抚养费问题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及未经法院通过诉讼确定的,则也应以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对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的,则应以子女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诉讼原告如何向法院提起代理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办法: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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