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至于是否存在“可归责性”,在所不问。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下简称“台民”)第225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