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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业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 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农业银行单位存款业务由市场开发部门归口管理,各级管理行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营行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级行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 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行内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 农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提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四章 单位定期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 第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六条 与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执行。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以上,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反处罚标准等由总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需质押,应由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八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和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柜台办理单位定期多笔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但银行应事先与存款人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到期续存定期存款,可以简化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开立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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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