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与犯罪分子区别 |
释义 |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和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自然人也具有主体资格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犯罪分子”是一个政治术语,烙有特定时期阶级对抗的遗迹。“犯罪分子”不是法律术语。就“犯罪分子”而言,因其产生于特殊的政治时代,具有强烈的政治意涵并富含贬义,使“犯罪分子”一词欠缺感情中立。《刑法》第417条规定,“犯罪分子”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对这里的“犯罪分子”的理解,学界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指触犯刑法而应当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有议者认为,这里的“犯罪分子”仅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诉讼参与人。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哪些 法律后果主要有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但是我国刑法也有人性化的规定,不是所有犯罪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都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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