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渎职辩护 |
释义 | 1、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通过起诉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独立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3)、对物证的质证 2、提出辩护方证据 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放弃提交证据的机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彻底推翻公诉方指控的关键。 辩护证据的种类 (1)直接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2)否定公诉方证据法律效力或对抗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该类证据将破坏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使得其犯罪指控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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