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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考作弊的处罚措施
释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若有违纪行为,将取消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若有作弊行为,将使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成绩无效。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还可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并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暂停参加所有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若有严重作弊行为,还可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作弊行为包括携带相关材料、抄袭、窃取试卷、冒名代替等。
    法律分析
    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结语
    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考试成绩、使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等。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还将暂停参加考试1至3年,并可能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这些措施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打击作弊行为,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试图获得考试成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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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