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的案子当庭就会宣判,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于此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庭审时双方争议不大,双方同意调解,法官多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当庭即知结果;如果双方争议较大,但是事实清楚,法官通常当庭审判; 2、根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宣告时必须再次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