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常会拒绝赔付既往疾病,如黄斑病。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重疾险是一种保障未来发生的重大疾病的保险,既往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此外,保险公司也认为,既往疾病可能会对未来的健康状况造成影响,因此不予赔付。 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从法律角度看,重疾险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拒赔。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要求投保人提供既往疾病证明,那么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说明需要提供何种证明文件,否则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可能被认为是违反约定的。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既往黄斑病的做法并不一定合理。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提供既往疾病证明,或者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将既往疾病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