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海疫情返乡政策? |
释义 | 律师分析: 山东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下同)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症状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若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返乡人员,则需按照中高风险地区入威返威相关政策落实。 2.自中高风险地区回威海是什么政策?答: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威。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威,如确需出行,须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14天内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入威返威人员,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报备,实行14天集中隔离,按有关要求开展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3.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低风险地区回威海是什么政策?答: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低风险地区入威返威人员,须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无需检测和隔离。若为返乡人员,则按照返乡政策执行。截至2月2日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如下:河北:石家庄市、邢台市、保定市黑龙江: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绥化市吉林:通化市、长春市、松原市北京:大兴区上海:黄埔区、宝山区中、高风险地区名单动态变化以国家公布为准。4.除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以外的人员回威海是什么政策?答: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入威返威(非返乡人员),应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其他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无需检测和隔离。上述1至4条防控措施即日起开始实行,2021年3月8日结束。5.自省外口岸入境的人员入威返威后是什么政策?答:自省外口岸入境的人员在第一入境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可自行选择返回的时间和交通方式,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报备返回山东的航班(车次)等信息。在抵达省内第一落地点后,由目的地领导小组(指挥部)“点对点”接返。转运至目的地县(市、区)后立即在集中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6.自省外口岸入境的人员,隔离期满后在当地停留几天再来威还需要隔离和检测吗?答: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7天内来威的人员,须在集中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省外停留超过7天但不满14天的来威人员,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14天后来威的,不再对隔离检测作出要求。7.自省内口岸入境人员入威返威后是什么政策?答:自省内口岸入境的人员须在第一入境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报备。届时将由目的地领导小组(指挥部)“点对点”转运至目的地县(市、区)集中服务点,并立即在集中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8.自威海入境的人员入威返威后是什么政策?答:自威海入境的人员须进行“14+7”“5+2”的管理和检测,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入境第1天(海关)和集中隔离第3天、第7天、第13天进行4次核酸检测,在集中隔离第7天、第13天进行2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均呈阴性的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9.国际航行船舶和涉外生产渔船入威返威后是什么政策?答: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和涉外生产资格渔船严格落实提前申报、定点停靠上岸检查和船员动态每日报告等制度。船舶停靠港口后,立即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船舶离开上一个港口在海上持续航行超过14天的,“点对点”转运至集中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居家健康监测7天,并在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船舶离开上一个港口在海上持续航行未满14天的,上岸后立即“点对点”转运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至满14天,后续检测和管理措施按照省内口岸入境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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