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
释义 | 【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知情权在我国有着宪法性基础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虽然我国的宪法尚未明确对知情权做出规定,但从宪法的已有规定,特别是,我国还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的缔约国,在此渊源下,足以认定知情权在我国是有着宪法性基础的。 (二)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对消费者权益作了概括性总结,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安全的保障,有权正确的了解商品,有权自由的选择商品,有权对消费事务提出意见。可见,知情权是消费者最早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一种非平等的保护关系,强调了消费者作为“弱者”的被保护,符合追求实质上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精神,是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这些权益理应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然而大家都知道,网络购物是一种远程销售,所谓远程销售指的是以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进行买卖的销售。消费者不是面对面地进行选择,有时甚至连销售者是谁都难以确定,而是完全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此时,一旦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他们很难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正确的自主的选择和判断。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后,接踵而来的是消费者的自身安全可能得不到保障,在销售者是谁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连获得赔偿都无法保证。因此,在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必将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其它权益。 (三)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建构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极易产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现象,所谓交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简单地说,就是生产经营者或销售者对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包括产品的原料构成、制作方法、生产成本、用途、质量等,因而形成一种卖方占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这将造成网络购物下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衡,而经济人(网络购物下卖方)偏好(自身利益最大化)决定了卖方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或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因此,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就能极大的改善信息不对称的不平衡状态,降低卖方敢于欺骗消费者的道德风险,维护好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建构起网络消费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的诚信体系。 我们说,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符合网络这一特定环境下交易的特点的,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是消费者作出合理选择、正确使用产品、享受服务的前提。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商品服务目录及其介绍来了解商品和服务,而对于商品质地、视觉效果、服务水平等都难以从网络中全面了解。因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的其它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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