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家有兄弟四人,老大在家务农,其他兄弟三人在外务工。为了避免土地撂荒,兄弟三人将12亩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转包给大哥,这样既能使土地不至荒芜,还能帮助大哥扩大生产规模,自己也能赚点转包费用。2000年,这样“三利双赢”的好主意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兄弟四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三人分别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大哥,转包期限从2000年12月底至土地承包期限满,即2029年12月底,转包费用为每亩人民币30元,一年结算一次,转包期间的农业税由大哥负担。 2003年,随着国家惠农政策陆续出台,特别是2004年浙江省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又实行了农业补贴,土地转包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兄弟三人看着村里的其他人把土地转包后都受益颇丰,心里十分着急。2004年起,兄弟三人多次找到大哥协商,要求适当提高土地转包费,但都被大哥拒绝。2011年初,兄弟三人再次与大哥协商被拒绝后,将大哥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合同,将土地转包费提高至每亩500元,并要求大哥赔偿2005年至2010年的经济损失共计23000余元。理由是双方订立转包合同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因农业税费的免除发生了巨大变化,若仍然以原转包价格履行合同,则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哥和三个弟弟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双方订立的转包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应当预见土地转包市场的价格会发生变化,承包费的市场价格上升是正常经济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双方未约定可调价格为兄弟三人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并非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证据,法院驳回了兄弟三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区法院为了尽可能消除兄弟四人的矛盾,多次做四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四兄弟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