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措施,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不能出来。终身监禁,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拓展延伸 香港判终身监禁后是否有可能获得假释? 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判决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服刑期满之前通常不会获得假释。终身监禁意味着罪犯将被关押一生,直到死亡或者特赦。香港的法律对于严重罪行采取了严厉的刑罚,终身监禁是其中之一。尽管香港有假释制度,但通常只适用于刑期有限的罪犯。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他们可能会申请特赦或者减刑,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特殊的情况。因此,香港判决终身监禁后获得假释的可能性非常低。 结语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通常不会获得假释,意味着他们将被关押一生,直到死亡或特赦。香港法律对于严重罪行采取了严厉的刑罚,终身监禁是其中之一。因此,被判终身监禁后获得假释的可能性非常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