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拒赔的重疾险中,是否存在与既往字样相关的纠纷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理赔中,既往病史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可能会拒绝赔付。但是,如果既往病史与被保险人现在的疾病无关,保险公司就没有拒绝赔付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保险人书面通知,如未通知的,视为放弃解除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被保险人,否则视为放弃解除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即使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风险状况,但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风险状况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费率提高的原因。” 在处理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需要注意既往病史的相关规定。如果确实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与现在的疾病无关,保险公司没有拒绝赔付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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