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收坐支立案标准 |
释义 | 坐收坐支,是财务用语。它是指收取的款项不计入帐或者时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收通常是与坐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是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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