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收坐支立案标准 |
释义 | "坐收坐支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坐收坐支通常是指公款公用,先使用资金后列入列支,资金使用程序倒置,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数额小,会从轻处罚,如果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有可能免于处罚。开户单位若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警告或处罚。如果涉及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则需要依法处理。 如果坐收坐支有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情形的,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十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挪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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