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