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存量留抵税额指纳税人将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后所确认的用于留抵退税的金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纳税人当期销项税款不足以弥补其进项税款时的部分差额。 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的区别在于两者所适用的界定方法不同,纳税人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相比较后,其孰低者即为存量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相比较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增量的部分或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作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 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 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四条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五条 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