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执行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实施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2、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原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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