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症患者犯罪怎么办 |
释义 | 我国法律在定罪量刑方面对得了绝症的重犯没有特别规定。如果说有规定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如果像是得了肿瘤这样的大病的话,其实也是需要分情况的,如果病人的情况已经很严重了的话,这时候再让家属进行办理保外就医,其实首先也是要保证在外治病期间是不能够再犯罪的,而且也是不能够出省出国的,其实也就是要保证监狱是能够随时传唤到犯人的,或者是犯人也是可以直接去与监狱合作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的,等到了身体好转的时候再回到监狱当中继续接受惩罚。 那么什么情况下监外执行终止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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