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输送给本人。 (二)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输送给特定关系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为对方本人或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