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级别的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p=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p=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p=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p=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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