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速公路行车不应该:1、超速驾驶;2、紧急车道超车;3、紧急车道停车没有放置警示牌;4、慢车占据快车道右侧超车;5、变道不打转向灯;6、没有保持合理车距;7、匝道口停车滞留;8、高速出口倒车;9、进入隧道不开车灯;10、疲劳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