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异同 (1)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 (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 (3)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报复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