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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绿色原则
释义
    民法中的绿色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做如下解读:
    1、“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类是本位性、基础性原则,另一类是平衡性、协调性原则,体现对基础性民法原则的一种必要限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 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一样也体现了社会化的要求,为平衡民事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因此是一种限制性基本原则;
    2、“绿色原则”协调与平衡多元价值的功能,绿色原则除一般功能外,具有更为重要的协调环境保护利益与民事权利之关系、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功能: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民法中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协调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关系;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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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