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广州居住证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2、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1、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章》第四条 流动人口暂住7日以上的,应在7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户口;年满16周岁拟暂住30日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流动人口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二)流动人口被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雇用的,由雇主或业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三)流动人口在租赁出租房屋暂住的,由出租屋主或代理人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四)流动人口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按照有关规章履行住宿登记。在宾馆、旅店、商住楼内的外地常驻机构中暂住30日以上的工作人员,由常驻机构申领暂住证。 (五)探亲访友、就读、就医等暂住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口,应申报暂住户口,不发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