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另一方面,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而转化成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反之,要是未经劳动者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仲某所发聘书只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仲某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公司仍需向仲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