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汇票、支票、股票、存款单、提单、仓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