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一个相关政策是《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印发,共计六章四十八条,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生态安全,突出人文历史、风俗习惯、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举办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三)强制、纠缠、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二)损坏旅游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擅自开设旅游服务项目、设立广告设施或者张贴广告;(四)车辆不按照设置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五)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六)擅自摆摊设点或者尾随、拦堵旅游者兜售旅游商品;(七)随意丢弃垃圾;(八)制造噪音,影响旅游者正常游览;(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不属于景区经营者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