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业主有什么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法条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 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侵害业主权利的话谁有权进行诉讼维权 一般而言,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权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实务上多有争论,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地位,除此之外,业主作为独立个体,也可以对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关于诉权的问题,并不是说业主维权必须通过集体途径(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也可以单独行使诉权,或多个业主共同行使诉权。 三、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项目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项目有: ( 1 )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 2 )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 3 )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 4 )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 5 )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 6 )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 7 )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 8 )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 9 )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 10 )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 11 )节日装饰的费用。 ( 12 )管理者酬金。 ( 13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 14 )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 15 )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