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义务兵期间服役两年之后,若晋升为士官则可以留队,否则则应当退役。根据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选取士官应当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客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