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我国的见《海商法》,第22条就是项目和顺序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 (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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