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被征地的产生办法有哪些? |
释义 | 1.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原则: (1)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整户安置;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该户承包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得出该农户需安置人员数,实行四舍五入; (2)承包户中谁先安置由承包户自行决定; (3)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后有剩余安置名额的,或村民小组内农户承包地块四至不明确无法确定征用土地上具体承包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的办法。 2.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累计安置人数达到家庭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可以由该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委员会同意后,对该户另外增加安置名额,将该户整户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增加的有关费用由镇(街道)协调解决。 3.按照民主自治原则,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安置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公示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办理撤销建制手续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的人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5.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从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从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并收回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安置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并注销,今后该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前各镇(街道)应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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