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该规定可看出,这是指个别调整,即企业与劳动者采用签订个别劳动合同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调整工资,是一种双向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平等的协商关系。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的要约,劳动者也可以自主地确定是否接受。如果劳动者接受,则双方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违法,双方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 违反法律规定 ,应 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