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及申请条件 |
释义 | 一、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宅基地所在地区的性质有所不同,在《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二、广东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广东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首先要求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实施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三、广东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 广东宅基地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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