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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用?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释义
    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明,提取人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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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