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败公司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的返还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参考如下法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发起人指的就是计划设立公司并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公司能否设立成功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其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主要承担两种法律责任: 第一,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5条的相关规定,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此项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发起人包括计划设立公司并实施设立行为的人,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返还和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此外,若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的责任范围根据过错情况确定。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已缴纳股款的返还和利息加算负无过错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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